(2016)粤02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942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黄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