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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942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黄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