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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得班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得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得班,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经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得班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丽萍、人民陪审员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得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雷得班租住在冷水滩区仁湾镇,多次在冷水滩区生活小区楼梯间利用液压钳、“T”型工具,采取剪锁、撬锁等方式盗窃电瓶助力车、两轮摩托车,盗窃总价值76875元,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凤凰园怡景小区13栋楼梯口YH48T-11C型黑色女士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766元。2、2015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凤凰园城标中国银行后面2栋1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酒红色女士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699元。3、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蒋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政府对面凤凰园车站路4栋3单元楼梯口的一辆豪达牌黑色女士助力车,型号为HD48QT,发动机号是150XXXX,经鉴定该车价值2163元,雷得班盗窃该车后以800元的价值卖给了钟某某,后该车发还给了蒋某。4、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河东伍家巷69号旁边楼梯口的一辆黑色女士广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603元。5、2015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谭某停放在凤凰园招商路47号1栋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豪远黑色女士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089元。6、2015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法院斜对面凤凰园车站路7栋3单元楼梯口一辆紫色雅迪尊爽牌女士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580元。7、2015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春江路金湖校区相聚一堂酒家后面的一楼楼梯口的一辆豪达牌女士助力车,车辆型号是HD48QT48C,车架号L5DTCJ019DBR22709,发动机号为130XXXX,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8、2015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河东建筑陶瓷厂宿舍2栋3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蓝色女士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766元。9、2015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凤凰园4栋3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红色男士豪爵牌摩托车,车辆型号HJ125—7,发动机号WHXXXX,车架号LC6PCJB8790091212,经鉴定该车价值746元。10、2015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百业街鹏程二街22号楼梯口的一辆黑色女士助力车,经鉴定该车2555元。11、2015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卜某某停放在凤凰园怡景小区3栋1单元楼梯口的女士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821元。12、2015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冷水滩区三公里凌云路E栋1单元楼梯口的黑色女士优弧牌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45元。13、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唐某甲停放在珍珠路公交公司旁边的碧桂园山林小区1栋1单元楼梯口的红色五羊本田陆豪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952元。14、2015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唐某乙停放在冷水滩区湘纸安置小区A8栋一楼楼梯口的男士豪进牌红色摩托车一辆,车牌号湘MXX**,发动机号110XXXX,车架号LAL12P70BHG10539,经鉴定该车价值1821元。15、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国土局宿舍4栋3单元楼梯口的嘉陵牌女士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458元。16、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翠苑商贸街7号超隆汽车修理厂后面楼梯口的一辆女士绿源牌电动车,车架号:192821502122134,该车朱某某在2015年3月20日以3680元购买,被告人雷得班将该车卖给李某某,获得赃款800元,该车已发还给朱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890元。17、2013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东升街74号后面楼梯口的一辆男式红色飞肯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21元。18、2015年10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立马黑色电动车,车架号:050521308003673,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仁湾镇收购塑料废品的李某某,得赃款700元,后李某某将车送给陶某某使用,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19、2013年8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GUOCHT牌车,车架号:LUHTCJ90XDOY00033,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仁湾镇开超市的蒋某某,得赃款8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880元。20、2013年9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GUOCHT牌黄色女士助力车,车架号:WYTF654965435374,雷得班将该车卖给冷水滩区河东至尊理发店的阳某某,得赃款8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920元。21、2014年7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蓝色的雅迪牌女式助力车,车架号:L5XTCJPD3D6407166,雷得班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居住在冷水滩区仁湾镇的唐某丙,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380元。22、2015年3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红色雅迪女士电动车,车架号:6EC81C8W78196,卖给了在菜市场卖猪肉的袁某某,得赃款800多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560元。23、2015年9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红色雅迪女士电动车卖给了在仁湾镇李某某塑料厂打工的唐某丁,车架号码:LZPTCGF609000036,得赃款10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380元。24、2015年9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本铃红色助力车卖给了在仁湾镇的陶某,车架号码:135351320402570,得赃款8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25、2014年6月、2015年7月,被告人雷得班分别将盗窃来的一辆蓝色CSKCC牌、一辆黄色铃木牌助力车,车架号码分别是BENJUE01AB20949、LAFFWAC84E8X00185,雷得班将两辆助力车分两次卖给了仁湾镇的吴某甲,分别得赃款1500元、10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两辆车分别价值1600元、2560元。26、2015年3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黑色雅迪女士电动车,车架号码:364122731,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了在仁湾镇开模具厂的刘某乙,得赃款500多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27、2013年5月,被告人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车架号码是:24210060002,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仁湾镇菜市场卖鱼的杨某甲,得赃款4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28、2015年10月,被告人雷得班盗窃来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女士助力车,车架号为:G0761YA30168312,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仁湾镇横冲村会计李某甲,得赃款5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29、2015年4月,被告人雷得班盗窃得来的一辆吉圣牌蓝色电动车,车架号:030001308808170,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仁湾镇搞电子产品维修的文某某,得赃款5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30、2014年夏天,被告人雷得班盗窃来的一辆红色朝野牌助力车,车架号:20BY0250068,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了仁湾镇理发店员工周某某,得赃款3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31、2015年6月,被告人雷得班盗窃来的一辆白色女士豪达牌助力车,车架号:L5DTCJ11DBR21330,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仁湾镇409队加油站的钟某某,得赃款10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240元。32、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雷得班盗窃来的一辆黑色本铃牌助力车,车架号:X1C0PBXB6659041,雷得班将该车卖给仁湾镇路口快餐店毛某某,得赃款6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680元。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雷得班被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雷得班犯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雷得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其第3次、第18-32次盗窃是事实,其他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雷得班租住在冷水滩区仁湾镇,多次在冷水滩区居民生活小区楼梯间利用液压钳、“T”型工具,采取剪锁、撬锁等方式盗窃电瓶助力车、两轮摩托车,盗窃总价值76875元,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2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季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怡景小区13栋楼梯口YH48T-11C型黑色女士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766元。2、2015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城标中国银行后面2栋1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酒红色女士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699元。3、2015年11月18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蒋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区政府对面凤凰园车站路4栋3单元楼梯口的一辆豪达牌黑色女士助力车,型号为HD48QT,发动机号为150XXXX。雷得班盗窃该车后以800元卖给了钟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给了蒋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163元。4、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河东伍家巷69号旁边楼梯口的一辆黑色女士广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603元。5、2015年9月29日晚上,雷得班盗窃被害人谭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招商路47号1栋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豪远黑色女士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089元。6、2015年9月17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法院斜对面凤凰园车站路7栋3单元楼梯口一辆紫色雅迪尊爽牌女士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580元。7、2015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春江路金湖校区相聚一堂酒家后面的一楼楼梯口的一辆豪达牌女士助力车,车辆型号为HD48QT48C,车架号为L5DTCJ019DBR22709,发动机号为130XXXX。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8、2015年8月29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河东建筑陶瓷厂宿舍2栋3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蓝色女士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给了谭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766元。9、2015年8月9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4栋3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红色男士豪爵牌摩托车,车辆型号为HJ125—7,发动机号为WHXXXX,车架号为LC6PCJB8790091212。经鉴定该车价值746元。10、2015年10月24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百业街鹏程2街22号楼梯口的一辆黑色女士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55元。11、2015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卜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凤凰园怡景小区3栋1单元楼梯口的一辆女士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21元。12、2015年12月12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冷水滩区三公里凌云路E栋1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黑色女士优弧牌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845元。13、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唐某甲停放在冷水滩区珍珠路公交公司旁边的碧桂园山林小区1栋1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陆豪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952元。14、2015年10月9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唐某乙停放在冷水滩区湘纸安置小区A8栋一楼楼梯口的一辆男士豪进牌红色摩托车,车牌号为湘MXX**,发动机号为110XXXX,车架号为LZL12P70BHG10539。经鉴定该车价值1821元。15、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国土局宿舍4栋3单元楼梯口的嘉陵牌女士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458元。16、2015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翠苑商贸7号超隆汽车修理厂后面楼梯口的一辆女士绿源牌电动车,车架号为192821502122134,该车朱志群在2015年3月20日以3680元购买。被告人雷得班将该车卖给李某某,获得赃款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给了朱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890元。17、2013年3月24日凌晨,雷得班盗窃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冷水滩区东升街74号后面楼梯口的一辆男式红色飞肯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21元。18、2015年10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050521308003673的立马黑色电动车卖给冷水滩区仁湾镇收购塑料废品的李某某,得赃款700元,后李某某将车送给陶某某使用。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19、2013年8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LUHTCJ90XDOY00033的GUOCHT牌助力车卖给在冷水滩区仁湾镇开超市的蒋某某,得赃款8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880元。20、2013年9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WYTF654965435374的GUOCHT牌黄色女士助力车卖给冷水滩区河东至尊理发店的阳某某,得赃款8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920元。21、2014年7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L5XTCJPD3D6407166的蓝色雅迪牌女式助力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居住在冷水滩区仁湾镇的唐某丙。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380元。22、2015年3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6EC81C8W78196的红色雅迪女士电动车卖给在冷水滩区仁湾镇菜市场卖猪肉的袁某某,得赃款8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560元。23、2015年9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LZPTCGF609000036的红色雅迪女士电动车卖给了在冷水滩区仁湾镇李某某塑料厂打工的唐某丁,得赃款10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380元。24、2015年9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135351320402570的本铃红色助力车卖给了冷水滩区仁湾镇的陶某,得赃款8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25、2014年6月、2015年7月,雷得班分别将盗窃来的车架号码为BENJUE01AB20949、LAFFWAC84E8X00185的一辆蓝色CSKCC牌助力车、一辆黄色铃木牌助力车卖给了冷水滩区仁湾镇的吴某甲,得赃款1500元、10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两辆车分别价值1600元、2560元。26、2015年3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364122731的黑色雅迪女士电动车卖给了在冷水滩区仁湾镇开模具厂的刘某乙,得赃款500多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27、2013年5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码为24210060002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卖给在冷水滩区仁湾镇菜市场卖鱼的杨某甲,得赃款4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900元。28、2015年10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G0761YA30168312的黑色本田牌女士助力车卖给冷水滩区仁湾镇横冲村会计李某甲,得赃款5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29、2015年4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030001308808170的吉圣牌蓝色电动车卖给冷水滩区仁湾镇的文某某,得赃款5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30、2014年夏天,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20BY0250068的红色朝野牌助力车卖给冷水滩区仁湾镇理发店员工周某某,得赃款3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31、2015年6月,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L5DTCJ11DBR21330的白色女士豪达牌助力车卖给冷水滩区仁湾镇409队加油站的钟某某,得赃款10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2240元。32、2015年12月19日,雷得班将盗窃来的一辆车架号为X1C0PBXB6659041的黑色本铃牌助力车卖给在冷水滩区仁湾镇路口快餐店工作的毛某某,得赃款600元。该车现被永州市公安局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6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雷得班系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得班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雷得班的作案工具液压钳、摩托车挡泥板等相关物品,以及扣押了李某某、蒋某某、阳某某、唐某丙、袁某某、吴某甲、刘某乙、杨某甲、李某甲、文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毛某甲、毛某某等人从雷得班处所购得其盗窃而来的助力车及摩托车共19辆;4、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害人蒋某、谭某某、朱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及助力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蒋某、谭某某、朱某某;5、刑事照片及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雷得班居住房屋、被扣押物品的概貌,以及被告人雷得班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6、购车发票、收据及出厂合格证,证实被害人蒋某、谭某、冯某某、唐某某、谭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唐某乙、朱某某、翟某某被盗车辆购车时的价格等基本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他在冷水滩区杨家桥梓塘居委会横冲村横冲组39-1号自已家楼下碰到一个骑着助力车的人问他要不要买这台助力车,但是没有钥匙,他以800元的成交价买了这台助力车,后以800元转给了他妻子的堂弟陶某;第二次这个人又将一台电动车开到他家楼底下,也没有钥匙,他以700元的成交价买了这台电动车,后送给他妻子的弟弟陶某某用;第三次他介绍这个人将一台助力车卖给了他厂里一个姓袁的岳母娘;第四次他以750元的价格从这个卖车的人处买了一台电动车,后去电动车行配了一把钥匙自己开;这些车子他已经送到公安机关来了,一台是陶某用的红色本铃牌女式助力车、一台是陶某某在用的黑色立马牌女式电动车、一台是姓袁的岳母用的红色雅迪牌女式助力车、一台是他在用的红色绿源女式电动车。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一个姓雷的在他店子买东西,赊了600多元的账,2013年他以8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一台助力车,除去欠他的600元,他拿了200元现金给姓雷的。他们这里一个姓李的老板在姓雷的那里买了助力车和电动车,李老板厂里的员工也在姓雷的那里买了女式助力车,还有个叫袁某的人、一家理发店的男老板、一个开水果店的老板也在姓雷的那里分别买了女式助力车,这些车基本上都没有购车发票的。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雷得班有时候摩托车爆胎了他帮其修理过,有时候帮雷给摩托车打气、换方向轴承,还有在他不知道雷是偷摩托车的情况下卖了副摩托车电门锁给雷。4、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以前在仁湾镇409队那里理发,雷得班来理发问他要不要二手车并留了一个电话号码给他,2015年12月9日左右,他打电话给雷得班,雷送了一辆摩托车给他,他付了800元钱给雷。车子是一台五羊本田黄色的女式摩托车,他将车子喷黑了,车架号是WYTF654965435374。5、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左右,他在仁湾镇从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那里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摩托车,是一辆蓝色的女式摩托车,品牌是雅迪,车架号码是L5XTCJPD3D6407166,车子他已交给公安民警了。6、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一个姓雷的在他卖猪肉的摊子上买猪肉,因欠他420元,后姓雷的将手里的一台助力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他只给了其400元,这是一台无牌红色女式助力车。他不知道车是偷来的,直到案发了才知道。7、证人唐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她在李某某的塑料厂打工,一名中年男子到李某某厂门口卖摩托车,她就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摩托车。8、证人陶顺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他儿子陶某在仁湾镇向一个人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摩托车,后他将摩托车开了几天,放在了家里。9、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他姐夫李某某到家里来玩,他妻子讲他在外面上班不方便,李某某就说其那里有一台摩托车给他用,他没有给李某某钱。这辆车是黑色的立马牌女式电动车,车子李某某已经送到公安机关了。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他以1500元的价格向姓雷的人购买了一辆蓝色的女式摩托车,车架号码是BENJUE01AB20949。2015年7月份他又向姓雷的购买了一黄色的铃木牌女式摩托车,车架号码是LAFFWAC84E8X00185,价格是1200元,但姓雷的退了他200元。1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初,一个姓雷的人经常来他模具加工厂旁边玩,2月份向他借了100元钱,3月份他找姓雷的还钱时,其开着一辆电动车对他说要将这车给他抵债,最后他以500元的价格成交,他还给了姓雷的现金300元。这是一台黑色无牌女式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码是364122731。1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的时候,一个姓雷的经常来他的鱼摊子买鱼赊账,到2013年5月份的时候,欠他200多元钱,姓雷的没有钱,有台电动车说卖给他,后他以4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无牌红色女式新日牌电动车,车架号为24210060002,除去欠他买鱼的200元,他还给了200元给姓雷的。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在仁湾镇横冲组做会计,同时还在做泥工,2014年10月的一天,雷得班因没有钱打牌,找他借了500元,后来雷得班打牌输了钱,就将其骑的女式助力车以500元的价格抵卖给了他,车子是本田牌,车架号码为G0761YA630168312。14、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仁湾镇仁湾湖搞电子产品维修,2015年4月,一个姓雷的打电话要他去其家里修电视机,后因没有钱付他40元的修理费,姓雷的说自己有一辆电动车卖给他,他没有要。第二天上午姓雷的将那台电动车开到他店子门口以500多元的价格卖给他,他付了500元现金给姓雷的。这台车是一台无牌蓝色女式吉圣牌电动车,车架号码为030001308808170。1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仁湾镇仁湾湖旁边的一家理发店打工,2014年夏天,一个姓雷的人在他店子旁边打牌,输了他300多元钱,后来姓雷的就将其坐着的一辆红色的朝野牌助力车抵给他了,车架号码是20BY0250068。16、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的时候,雷得班打电话给她说搞到一台新的助力车,雷将车子开到她家楼下,他们最后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了,这是一台白色女式豪达牌助力车,车架号码为L5DTCJ011DBR21330。2015年8月份的时候,雷得班欠她300元,后她叫雷得班拿一台助力车抵给他,她又给了雷得班500元,他们以800元的价格成交了,这是一台无牌的黑色女式CR55助力车,车架号码为LS2TCAJX4F20D0510。17、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仁湾镇仁湾湖路口开了一家快餐店,姓雷的人经常到他店子里吃饭,后因欠他餐费,就拿一辆摩托车抵给他,他以600元的价格购买的,这是一台黑色雅迪牌助力车,车架号码为X1C0PBX6659041。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季某某、刘某某、蒋某、陈某某、谭某、冯某某、唐某某、谭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卜某某、刘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吴某某、朱某某、翟某某的陈述均证实,自己所遗失的摩托车、助力车的车型、特征、购买的时间、价格以及遗失的时间、地点。四、搜查、辩认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雷得班租住的冷水滩区仁湾镇富民路127号住房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涉案物品;2、辩认笔录。对李某某、蒋某某、阳某某、唐某丙、龙某某、袁某某、吴某甲、刘某乙、杨某甲、李某甲、文某某、周某某、钟某某、毛某某所作的辩认笔录证实,雷得班就是卖车子给他们的人。五、鉴定意见经永州市公安局委托,永州市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永价认鉴[2015]2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助力车、摩托车16台总价值42378元;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永价认鉴[201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助力车、电动车19台总价值37750元;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永价认鉴[2016]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翟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121元。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雷得班于2015年12月25日供述,他在冷水滩区的河东、河西、凤凰园、火车站、农工商、仁湾镇等地方都偷过摩托车,他偷的摩托车有很多,偷的时间基本上是在晚上或者凌晨,有些他自己都记不清是在哪里偷的了。他偷摩托车的方法有几个步骤,先是用液压钳将车轮上面的挂锁剪断,再用专门制做的“T”字型的起子从锁孔插入旋转,将锁破坏,有的车就能直接发车开走了,有的车发动不了,就用起子将车龙头下面的塑料盖打开,用剪刀将点火电源线剪开,重新接线后发动起来,然后直接开走。有的车子警报器响,他就将警报器拆下。偷摩托车的这些工具都放在他的家里面,公安民警在他家搜查时已将这些工具搜出来并扣押了。偷来的车他都卖了,每台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一部分卖在仁湾镇他租住的房子附近村里面的人,还有一部分卖给了外面的熟悉人。他记得的有:1)他卖了两辆摩托车给距他租住地不远的一个开废旧塑料收购及加工厂的姓李的老板,一台价格是750元,一台价格是600元,李老板现在开的这台是他在9月份的时候在冷水滩河东偷的,另外一台在哪里偷的他也记不得了。另外,他还在9月份卖了两台助力车给在李老板厂里做事的工人,价格都是500元一台,其中一辆红色女式助力车,是他在冷水滩区河东八中旁边的一栋房子的楼梯间偷的,另外一辆是黑色的女式助力车,是他在冷水滩区三公里加油站对面的一栋房子的楼梯口外面偷的;2)2015年8月份,从凤凰园城标旁边的一个居民小区的巷子里面进去,在第一个口子右转弯过去右手边的第一个楼梯口,他半夜在这里偷了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这台车子他卖给住在旁边的一家理发店的老板,卖了1000元钱;3)在永州市二中后面的一个小区,那个小区有多栋房子,也没有小区大门,3个月前的一个晚上,他在一栋房子的楼梯口偷了一辆黑色的女式摩托车,将车子卖给了一个经常到409那边菜市场玩的一个个子不高的男子,卖了800元钱。因为他对冷水滩不是很熟悉,很多地点的地名不知道,而且偷摩托车的时间基本是在晚上和凌晨,所以说不出具体的地点来,但这些地方他都能够找到,他可以带领公安民警到他偷摩托车的地方去。2、被告人雷得班于2015年12月26日供述,他今天带公安民警去指认偷摩托车的地方,这些地点他都偷过摩托车或者车子的电瓶,但因为时间长、车辆多,有些事情记得不准确了。第一个地点是卖瓷砖的地方(湘发建材市场)后面的一个小区(富园小区)的楼梯间,在楼梯间里他偷了一辆黑色的女式助力车,时间是2014年冬天,他卖给了住在409勘测大队旁边的人了;第二个地点也是这个小区(富园小区)的一个楼梯间里面,时间好像也在去年,他在这里偷了一台黑色电动车;第三个地点还是在这个小区(富园小区)的4栋4单元楼梯间,时间大概在5、6个月前,他偷了一辆黑色的女式助力车;第四个地点是铁塔路进贤一巷巷子口一个修车店(光明汽车修配厂)的楼梯间,时间大概在6、7个月前,他偷走一台黑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住在409勘测大队旁边的人了;第五个地点是翠竹家园4栋对面城建开发公司门面楼6单元,时间大概在7、8个月前,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加油助力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旁边的人了;第六个地点是在冷溪路的黄老三汽修厂门面的楼梯间,时间大概在8、9个月前,偷的是一辆黑色女式助力车,也卖给了住在仁湾菜市场附近的人了;第七个地点是在市政宿舍对面的伍家巷福临酒楼旁边的楼梯间有一个不锈钢门,门没有锁,他偷的是一台黑色电动车,大概是在7、8个月前,这个车子不太新,他拆了做废品卖了200元;第八个地点是在建材陶瓷厂家属宿舍3单元楼梯间,他偷的是一台绿色电动车,时间大概是2、3个月前,卖给了住在仁湾镇的人;第九个地点是东升街73号后面楼房1单元楼梯间,时间大概在2、3个月前,偷的是一台红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住在仁湾镇的人;第十个地点是吴家庙路君程汽修店后面的一个楼梯间,时间大概是8、9个月前,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仁湾镇附近的人;第十一个地点是区林业局第2栋宿舍前的亭子旁,时间大概是5、6个月前,偷的是一台旧电瓶车上的一个电瓶,卖给了他租住房子附近的一个废品店,卖了150元;第十二个地点是永福街19号的后面楼梯间,时间大概是8、9个月前,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住在仁湾菜市场附近的人;第十三个地点是在昌盛街160-162号门面楼后的楼梯间,时间大概是去年,偷的是一台浅灰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他租住房子附近的人;第十四个地点是在鹏程二街22号楼梯间,时间大概是在3、4个月前,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住在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十五个地点是在湘江东路931号今天实业家属宿舍2栋2单元楼梯间,时间大概在3、4个月前,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加油助力车,卖给了住在仁湾镇附近的人;第十六个地点是河东浮桥菜市场最里面的刘氏大厦楼梯间,大概是在去年偷的,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加油助力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十七个地点是在冷水滩区国土局4栋1单元楼梯间,时间大概是在5、6个月前,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加油助力车,卖给了住在仁湾镇附近的人;第十八个地点是在梅湾一巷32号的一栋房子的楼梯间,大概是在8、9个月前,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加油助力车,卖给了住在仁湾镇附近的人;第十九个地点是在谢家三巷6、7号之间,大概是在3、4个月前,偷的是黑色立马电动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二十个地点是在翠园商贸街25-27号超隆汽车修配厂巷子进去右边楼梯间,大概是在2个月前,偷的是一台红色电动车,卖给了住在仁湾镇附近的人;第二十一个地点是竹塘街89号后4单元楼梯间,大概是在1个月前,偷的是电动车的电瓶一个,卖给了他租住房子附近的一个废品店里;第二十二个地点是在竹塘街89号后面3栋对面的树下,时间大概是在4、5个月前,偷的是电动车的电瓶一个,卖给他租住房子附近的人了;第二十三个地点是轻机路79号30栋1单元楼梯间,大概是在去年,偷的是一台黑色电动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二十四个地点是在轻机路79号18栋2单元楼梯间,大概是在去年冬天,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二十五个地点是永州市房产局对面的湘纸安置小区B7栋1单元的楼梯间,大概是在去年,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二十六个地点是在湘纸安置小区唐某戊诊所的旁边门面下面,偷的是一台浅绿色女式助力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二十七个地点也是在湘纸安置小区最后面的一栋房子A8栋的楼梯口,大概是在2015年8、9月,偷了一台男式两轮摩托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二十八个地点是在珍珠路公交公司旁边的碧桂山林小区1栋1单元坡上面的一栋房子,房子旁边开了一家幼儿园,大概是在去年,偷了一辆女式黑色助力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二十九个地点是在珍珠路476号3栋1单元的楼梯间,大概是在2015年3、4月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三十个地点是在珍珠路476号9栋1单元1楼楼梯口,大概是在2015年3、4月,偷的是一台男式红色摩托车,也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三十一个地点是在永达安置小区旁边从疾控中心进去的第1栋的楼梯间,大概是在2015年3、4月份,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三十二个地点在珊瑚西路757号10栋1单元楼下,大概是在2015年3、4月份,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三十三个地点是在车站路23号7栋3单元1楼的一栋房子的楼梯口,大概是在2015年8、9月份,偷的是一台银灰色女式摩托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三十四个地点是在凤凰园车站路46号4栋3单元1楼的一个楼梯间,大概是2015年11月份,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三十五个地点是在珍珠花园9栋2单元的楼梯间,大概是在2015年6月份,偷的是一台黑色电动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第三十六个地点是在西塘冲小区21栋1单元的楼梯间,大概是在去年,偷的是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卖给了仁湾镇菜市场附近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得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68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得班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得班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2次及4-17次盗窃,有相关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照片及被告人雷得班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雷得班提出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1、2次及4-17次盗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雷得班自2013年以来盗窃他人摩托车、助力车达32次,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且在庭审中翻供,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得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