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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常斌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曲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458-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旗,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常斌,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常斌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曲常斌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23975元接受房屋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时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取得莱州市开发区房屋及1-西2小房的所有权,取得国用土地的使用权。二、申请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家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