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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20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同、牛立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同,牛立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079-1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县城邮政路58号。机构代码0787957-9。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玉同,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牛立枝,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同、牛立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庆杰人民陪审员  王 蒙人民陪审员  宋振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