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20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同、牛立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玉同,牛立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079-1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县城邮政路58号。机构代码0787957-9。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玉同,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牛立枝,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同、牛立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庆杰人民陪审员 王 蒙人民陪审员 宋振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