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占奎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奎,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业园区电厂路。法定代表人:陈洪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占奎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等待评估拍卖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