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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占奎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奎,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业园区电厂路。法定代表人:陈洪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占奎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等待评估拍卖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