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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XX庄与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庄,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XX庄,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凡,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XX庄与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双劳仲案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人币67857.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作出的(2014)双劳仲案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