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XX庄与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庄,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XX庄,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伯凡,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XX庄与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双劳仲案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峰县XX石膏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人币67857.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作出的(2014)双劳仲案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