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XX与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808号原告:张XX,女。被告:孟XX,男。原告张XX与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河南省,原告张XX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