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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XX与孟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808号原告:张XX,女。被告:孟XX,男。原告张XX与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河南省,原告张XX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