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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撤诉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敏,武青,陈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707号原告:徐志敏,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武青,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国敏,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徐志敏与被告武青、陈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徐志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志敏负担。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业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