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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某1与陈某、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1,陈某,朱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1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1,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2,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超(被上诉人陈某之女婿,被上诉人朱某2之夫),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佳境天城小区**栋楼****室。上诉人朱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陈容易共有六个子女,即朱某1、朱孝先、朱小珠、朱清香、朱东球、朱小球(已去世)。2013年2月10日朱孝先去世后,陈容易起诉朱孝先的妻子陈某、女儿朱某2,要求继承朱孝先的遗产。2015年10月23日,陈容易去世。陈容易的继承人有朱某1、朱孝先的代位继承人朱某2、朱小珠、朱清香、朱东球、朱小球的代位继承人朱永雄。现朱某1要求参加诉讼。朱清香、朱小珠、朱东球已声明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未通知朱小球的代位继承人朱永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刘 扬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旭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