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洪顺元与黄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顺元,黄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555号申请人洪顺元,男。被申请人黄彪,男。申请人洪顺元诉被申请人黄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彪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顺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衡阳市时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17号房屋(房产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02586**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彪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顺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平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齐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洪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