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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简日娥、陈华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简日娥,陈华显,陈秋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中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89518543-9。负责人温国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华伟,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该行员工。被告简日娥,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华显,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系被告简日娥的丈夫。被告陈秋显,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诉被告简日娥、陈华显、陈秋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以被告简日娥还清其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和本案诉讼费89元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简日娥、陈华显、陈秋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简日娥、陈华显、陈秋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负担89元,余下的89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国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会速录员  唐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