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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周地文与任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地文,任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民初3544号原告:周地文,男,194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吉,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林忠,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地文与被告任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地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林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地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任林忠向原告周地文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36%支付从2015年1月2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被告任林忠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日,被告任林忠向原告周地文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年内偿还,逾期按三分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任林忠拒不偿还借款。被告任林忠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任林忠于2015年1月2日向原告周地文借款10000元属实,双方约定一年内偿还借款,被告任林忠应于2016年1月2日前向原告周地文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任林忠至今未偿还借款,还应向原告周地文支付从2016年1月2日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借条中约定逾期利率为3%,结合当地的交易习惯,该利率应为月利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被告任林忠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周地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林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地文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6年1月2日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地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周地文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林忠负担。本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