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催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长越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赖久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越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催第26号申请人:重庆长越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工业园区天子园(申明坝)1至3层。法定代表人:赖久长。申请人重庆长越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0月22日前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营业室、出票人为绍兴宏强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中凯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213463、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申请人重庆长越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斌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602民催26号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长越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营业室、出票人为绍兴宏强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中凯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汇票号码为1020005224213463、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浙0602民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吕琪喆电话:0575-8858****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越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12000来款方式:工行汇款金额:650元汇款时间:2016年5月31日汇款人:310001690**1933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