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汪兰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汪兰芝,陆善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970261548。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兰,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兰芝,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善平,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上诉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兰芝、陆善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上诉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