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何书林与段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林,段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330号原告:何书林,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段金发,男,1956年10月16日,汉族,于都县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林与被告段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书林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段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林撤回对被告段金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书林负担。审 判 员 彭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