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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何书林与段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林,段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2330号原告:何书林,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段金发,男,1956年10月16日,汉族,于都县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林与被告段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书林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段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及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林撤回对被告段金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书林负担。审 判 员  彭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