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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申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毅平与杨海荣、一审第三人史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毅平,杨海荣,史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申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毅平,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海荣,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史晴,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再审申请人李毅平因与被申请人杨海荣、一审第三人史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毅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锐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智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