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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月香与被执行人襄汾县汾城镇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月香,襄汾县汾城镇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月香,女,汉族。被执行人襄汾县汾城镇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汾城镇薛庄村。负责人刘林峰,薛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月香与被执行人襄汾县汾城镇薛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账户现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军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