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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与袁维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维新,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维新,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三乐公路富桥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5538438-X。法定代表人:何键英。上诉人袁维新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星光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67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何处,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秀莲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