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明强与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强,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164号原告:陈明强,1977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于继海,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法定代表人:冯文中。本院在原告陈明强诉被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强撤回对被告四川新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72元,由原告陈明强承担。审判员 黄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