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齐梅琴与张合莲、刘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梅琴,张合莲,刘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554号原告:齐梅琴,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男,汉族,1956年6月26日生,住辉县。被告:张合莲,女,汉族,1974年6月12日生,住新乡市。被告:刘家平,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齐梅琴与被告张合莲、刘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齐梅琴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梅琴撤诉。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原告齐梅琴负担。审判员 骆幸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