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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俞林娟、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林娟,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俞林娟,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32591647),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倪哉林。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26号(江苏省淮安软件园)4#楼409室。负责人:倪哉林。申请执行人俞林娟与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俞林娟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支付执行款9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9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林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