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618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公园南路11-21号A(B)座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1201937-8。法定代表人蔡浩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民终23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18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悦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