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瑞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言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瑞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言军,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瑞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言军。被执行人: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瑞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言军、江苏新海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屋,双方达成协议待省高院申诉完后,若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将所有本金一并打入法院账中后付给申请人。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利息放弃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