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胡永财与吉林省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财,吉林省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胡永财,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胡永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