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先为与许真林、泰州市兴鑫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为,许真林,泰州市兴鑫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566号原告:刘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王梅,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真林。被告:泰州市兴鑫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76号。法定代表人:许真林。原告刘为先与被告许真林、泰州市兴鑫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刘为先于2016年10月17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先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