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段世昆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世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刑初11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世昆,曾用名段文彬,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燕(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世昆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桂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世昆及其辩护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段世昆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韵北路与东港路交叉口往北处将被害人汪某按倒在地,并抢走被害人汪某的步步高X5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015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段某、杜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光盘1张);被告人段世昆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世昆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段世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世昆系初犯、偶犯,犯罪系临时起意无预谋,主观恶性小,赃物被追回,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被告人段世昆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段世昆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韵北路与东港路交叉口往北处,将被害人汪某按倒在地,并抢走被害人汪某的步步高X5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015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段世昆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段世昆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韵北路与东港路交叉口往北处将被害人汪某按倒在地,并抢走被害人汪某的步步高X5手机1部。辨认出被告人段世昆;2、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与被告人段世昆从临平买药回来,段世昆在案发现场附近下车,其离开。段世昆在工地做工,智商像小孩,生活会自理;辨认出被告人段世昆;3、证人张某、段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段世昆小时候发高烧引起智力障碍,有智力二级残疾;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段世昆上班努力,生活能自理,但让人感觉脑子不太正常;5、发票、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赃物价值;6、残疾证、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段世昆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人身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汪某左手小臂有挫伤红肿迹象,右手手背有挫伤迹象;被告人段世昆脸上有被抓伤的痕迹;8、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光盘1张),证实现场情况;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证实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汪某;10、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段世昆的身份及归案过程;11、被告人段世昆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段世昆供人作案过程。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世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世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世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忠人民陪审员 许亚新人民陪审员 杨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