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成与丁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丁洪涛,白元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428号原告王成,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北顺委一组。委托代理人张金侠,女,1970年1月28日生,住址同上。与王成系夫妻关系被告丁洪涛,男,199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柳条乡同德村二屯。被告白元明,男,24岁,蒙古族,住金宝屯镇查干吉嘎查0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丁洪涛、白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