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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成与丁洪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丁洪涛,白元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428号原告王成,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北顺委一组。委托代理人张金侠,女,1970年1月28日生,住址同上。与王成系夫妻关系被告丁洪涛,男,199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柳条乡同德村二屯。被告白元明,男,24岁,蒙古族,住金宝屯镇查干吉嘎查0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丁洪涛、白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