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与济南东耀纺织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济南东耀纺织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东耀纺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03)槐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案于2004年1月17日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于2004年1月19日签收法律书。本院认为,案件已终结执行且当事人已签收,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