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财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桂凤与刘海瑞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凤,刘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财保74-1号申请人张桂凤,女,汉族,1948年2月9日生,住长春市。被申请人刘海瑞,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申请人张桂凤因与被申请人刘海瑞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张桂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海瑞所有的吉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解除担保人时君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3288号,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6-29/8-123,建筑面积77.99平方米房屋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时君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3288号,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6-29/8-123,建筑面积77.9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海瑞所有的吉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