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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刀艳婷、汪海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刀艳婷,汪海忠,陶国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35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刀艳婷,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汪海忠,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国宏,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银行)与被告刀艳婷、汪海忠、陶国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农商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