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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黄洪生、袁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生,袁建平,袁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保60号申请人:黄洪生,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申请人:袁建平,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申请人:袁金秀(曾用名袁青秀),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分宜县。申请人黄洪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建平、袁金秀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袁建平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建平、袁金秀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