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42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姜云华、唐四才申请执行蒋修明、董建其他权属纠纷案件(2016)川1024执422、4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华,唐四才,蒋修明,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22、423号申请执行人:姜云华。申请执行人:唐四才。被执行人:蒋修明。被执行人:董建。姜云华、唐四才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972号、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蒋修明、董建赔偿款223653.89元、21809.92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