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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永林申请崔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林,崔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林,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靖,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杨永林与被执行人崔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