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文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文福,洪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82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负责人:洪枇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开兴、王超,职员。被执行人:林文福,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洪美美,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文福、洪美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980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