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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郇春林与周旭贤、吴金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春林,周旭贤,吴金彦,周朝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364号原告郇春林。委托代理人徐啸,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旭贤。被告吴金彦。被告周朝友。原告郇春林与被告周旭贤、吴金彦、周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春林的委托代理人徐啸、被告周旭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金彦、周朝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郇春林诉称,原告和被告周旭贤是战友,2009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10日,被告周旭贤先后借原告人民币3万元、4万元和7万元,迟迟未还。2014年2月25日,被告将上述三张借条收回,重新出具15万元借条,同时被告父亲周朝友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偿还借款15万元。上述借款发生时及换借条是,被告周旭贤和吴金彦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吴金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旭贤辩称,借款属实,欠债还钱,没有异议。被告吴金彦、周朝友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周旭贤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郇春林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借款人:周旭贤2014.2.25周朝友。”另查明,涉案债务发生时被告周旭贤、吴金彦系夫妻关系。周朝友系被告周旭贤父亲。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周朝友系共同借款人,被告周朝友抗辩系借款担保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被告周旭贤拖欠原告借款15万元,周旭贤并不持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旭贤、吴金彦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被告吴金彦应对涉案借款承担夫妻共同还款义务。被告周朝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和被告周旭贤的陈述,无论周朝友系共同借款人还是借款担保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旭贤、吴金彦、周朝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郇春林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2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郇春林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三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