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林某某、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某,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4571号原告:周某,男,194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顾震远(受周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华某某,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某、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震远、被告被告华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某某、华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00000元;2、判令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某某、华某某、王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周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王某某向周某提出借款,款项用于女婿林某某做生意。周某遂于2012年、2013年陆续向王某某出借现金若干。后王某某提出该笔债务由林某某向周某偿还,周某予以同意。2015年2月17日,双方经过核对后由林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周某借款400000元(含借款利息),承诺当年春节前归还,并由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嗣后,林某某分文未还,周某无奈诉至法院。鉴于林某某、华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华某某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周某主张的债权金额400000元,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周某主张的400000元中含有本金及利息,且利息并未超出法定限额。其不愿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会督促林某某、华某某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2015年2月17日借条一份,证明林某某向其借款400000元,且王某某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借条中的400000元包含有本金及借款利息,具体金额已经无法明确,但明确利息并未超出法定限额。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林某某与华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质证,华某某、王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陈述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某某向周某借款,并将债务转让给林某某的事实有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佐证,且周某与林某某均未对债务转让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鉴于华某某与王某某均认可原告主张的债权金额400000元并未含有超出法定限额的利息,本院亦予以认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为个人债务的除外。上述债务发生在林某某、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华某某愿意承担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周某要求林某某、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现林某某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应对林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某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某某、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周某借款本息合计400000元。二、王某某对上述林某某、华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由林某某、华某某及王某某负担,该款已由周某预付,林某某、华某某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周某,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林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