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辉华与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华,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刘辉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76175-3,住所地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二)期D4地块。诉讼代表人蓝锦平,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监事。申请执行人刘辉华与被执行人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二)期D4地块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已设制抵押,本院已进行评估拍卖,二次拍卖均流拍;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7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方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