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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姜哲与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哲,赵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216号原告:姜哲,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岩,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哲诉被告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