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姜哲与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哲,赵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216号原告:姜哲,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岩,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哲诉被告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