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路文忠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文忠,刘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路文忠,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艳龙(又名常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路文忠与被执行人刘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延民(商)初字第058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刘艳龙给付路文忠一万元。因被执行人刘艳龙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路文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艳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商)初字第058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