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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西湖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亚林。被执行人:江西省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法定代表人:朱律。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亚林,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朱律,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住南昌市井冈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创思维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泊菲尔天然香料有限公司、XX、李亚林、朱律银行存款人民币3070408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