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5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福利诉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3109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利诉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福利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利诉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福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晓光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人民陪审员  广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赵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