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正苍与被执行人陈文通、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颜美连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正苍,陈文通,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颜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颜正苍,曾用名颜正聪,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文通,男,1968年8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7020532。法定代表人陈文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颜美连,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颜正苍与被执行人陈文通、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颜美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4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正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通、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颜美连偿还借款3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通、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颜美连尚欠申请执行人颜正苍33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德化县通佳陶瓷工艺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属建筑设施在(2016)闽0526执912号案中被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