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凤凰湖黄金海岸水上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凤凰湖黄金海岸水上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007号原告:天津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金玉囝囡院内)。法定代表人:边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玺,男,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凤凰湖黄金海岸水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西兴路18号。法定代理人:张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伍林,男,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凤凰湖黄金海岸水上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由原告天津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家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