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光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光珍,女,汉族,1950年8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王光珍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4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光珍上诉称,2010年3月18日,新乡市委原书记等领导参加了河南省全顺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铜业)开工奠基仪式,省市媒体对全顺铜业大力宣传,描绘了全顺铜业高、精、尖美好前景,诱使上诉人将22万元投入全顺铜业。2014年4月27日,全顺铜业被查封,李全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导致上诉人血本无归,直接影响了上诉人的生活、生存。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追究新乡市政府因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王光珍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全顺铜业的宣传报道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