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乔洪峰与费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洪峰,费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507号原告:乔洪峰。被告:费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洪峰与被告费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内,原告乔洪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42元,由被告乔洪峰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伟娜审 判 员 王叶辉代理审判员 栾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雯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