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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乔洪峰与费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洪峰,费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507号原告:乔洪峰。被告:费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洪峰与被告费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内,原告乔洪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42元,由被告乔洪峰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伟娜审 判 员  王叶辉代理审判员  栾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雯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