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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1508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彬,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在深圳打工相识,××××年××月××日在吉林省通化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存款。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且双方学识、生活环境、风俗习惯差异较大,双方在深圳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09年10月,被告离开深圳之后双方再无联系,原告两次到吉林寻找被告,但被告不在家,其父母亦不知道被告的去向,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宏信社区出具证明,证明从2011年10月起至今,被告离开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新立委,下落不明。被告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东深圳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存款。2011年10月起至今,被告离开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新立委,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基础差,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琐事产生矛盾时,未能及时沟通与协调,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09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人民陪审员  黄紫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