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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8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成良能与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良能,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8392号原告:成良能,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男,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男,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成良能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良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良能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良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良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闻汉东人民陪审员  肖 青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