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8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成良能与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良能,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8392号原告:成良能,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男,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男,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成良能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良能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良能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良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良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闻汉东人民陪审员 肖 青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