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风梅诉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参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梅,李大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民初1828号原告王风梅,女,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赵瑞,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大参,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王风梅与被告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义关煤矿、李大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占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证实与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义关煤矿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自愿撤回了对石嘴山国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义关煤矿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王风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大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风梅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李大参雇佣原告和周胜秀负责看管惠农区老化工厂旁的地磅房,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原告和周胜秀认真履行约定,尽责看管地磅房,2014年7月28日被告李大参支付原告6个月劳务费6000元。而后,原告和周胜秀仍然看管地磅房,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李大参请求支付劳务费,但被告均以过段时间开矿赚钱再付为由,拖延不予支付劳务费。2014年7月20日起原告就一直未得到应有的劳务费,又怕地磅房无人看管遭人盗窃有失责任,所以原告与周胜秀一直看地磅房至今。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6000元(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共计26个月×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风梅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王风梅是本案适格主体。证据二、劳务协议一份,证实2014年1月20日李大参雇佣王风梅、周胜秀二人看管地磅房,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以及2014年7月28日李大参支付王风梅、周胜秀每人6000元劳务费的事实。证据三、照片三张、接警登记表一份,证实原告认真履行职责看管地磅的事实。被告李大参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李大参雇佣原告王风梅和周胜秀二人共同负责看管位于惠农区老化工厂小学东侧的地磅房,双方约定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原告王风梅和周胜秀二人即开始共同看管地磅房至今。2014年7月28日,被告李大参支付原告王风梅劳务费6000元(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的劳务费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大参雇佣原告王风梅看管地磅房,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看护职责,被告理应支付劳务费用,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大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大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风梅劳务费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李大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鹏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法律监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