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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402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对原告伍峰诉被告杨善明、安徽省信诚拍卖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803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803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中“安徽省诚信拍卖有限公司”补正为“安徽省信诚拍卖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