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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4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幼发与赵继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57-01号申请执行张幼发,男,汉族,出生1974年01月02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赵继庭,男,汉族,出生1968年07月16日,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幼男申请执行赵继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赵继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信义学 百度搜索“”